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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点击: 次 发布时间:2008-04-08 15:49:5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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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凡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,自该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,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。对高新技术企业,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,再延长2年,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。对世界500强企业、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超过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,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。
2.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。坚持“谁投资、谁受益”的原则,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,鼓励园区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基础设施建设。为鼓励企业、个人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对投资业主实行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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