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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点击: 次 发布时间:2008-04-08 15:47:5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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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达到我区用地投资强度,进度要求,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,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、水利建设基金、新菜地开发基金全部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;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,除农民补偿外,用地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税收受益方财政补贴;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,用地成本全部由项目税收方财政补贴。
2.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,除按规定上缴中央、省部分和农民补偿收入外,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开发区,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。对进入园区的重点企业,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,经批准可分期缴纳,并按缴纳比例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,以支持园区企业发展。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,因企制宜,给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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