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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花湖开发区城市管理,改变开发区脏、乱差现状,尽快把开发区建设成宜居宜业、洁绿靓美的工贸新城。从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8月30日,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市容环卫的整治活动。希望各企事业单位、小区物业公司、门面店铺经营业主、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、早点夜市菜摊以及广大居民通力配合,齐抓共管,共建美好家园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开发区范围内禁止乱设摊点,出店经营或在店铺外摆放商品和杂物;所有摊点必须在指定区域线内摆放,禁止越线经营。
二、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栏作业,物料进出口必须铺设足够石子,以防车辆带泥上路。禁止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物料和渣土和占道施工,对已经占道施工的建筑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,特殊情况必须在指定区域和范围存放或施工,并按天收取占道费用。
三、临街店铺、住户生活垃圾必须倾倒在临近垃圾桶内,门前禁止泼倒污水。早点、夜市摊点要自备卫生桶装垃圾、污水。
四、回填土方工地要进行申报,并征收道路卫生维护费,运输建筑材料和渣土车辆严禁沿路遗撒,要慢行浅装。
五、载客摩托、麻木必须在指定地点线内停靠,不得越线停靠、追车揽客。
六、开发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、画廊、橱和悬挂布标条幅等,必须预先申报进行审批。禁止在建(构)筑物、电杆、树木及其它城市设施上刻画、涂写和张贴广告。
七、开发区城管大队和开发区保洁公司成立专班,采取有效举措,齐抓共管,确保整治工作依法严格执行。各单位、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,积极支持、配合、参与整治工作,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举报,举报查实予以奖励。举报电话:0711—2382195、0711-2382609。
八、涉及有违反规定的单位、个人和居民先自行整改,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,开发区城管监察中队及开发区保洁公司将依法整治。
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湖北鄂州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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