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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段时期以来
,少数单位和个人在花湖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
,未经批准
,擅自拆迁、占地和建设
,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
,严重影响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实施
,严重扰乱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
,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
,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
,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
,现通告如下
:
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
,必须依法申请办理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》和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对没有依法取得上述行政许可证件的建设开发项目
,均为违法违规建设开发项目。对购买上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
,其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。
二、根据国务院国办
[2007]7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
,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
,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、核准手续
,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
,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
,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、通水、通气
,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
,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
,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。敬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房地产
,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、工业用地或划拨土地上建设上的房地产
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三、按照市委、市政府要求
,对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项目
,花湖开发区管委会将会同公安、国土、规划、建设、房产、工商和税务机关组织专项联合执法。对偷逃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
,要依法追缴
;对严重违反规划的
,要依法拆除
;对触犯刑律的
,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花湖开发区范围内现行合法房地产项目
,请登录花湖开发区网站查询。
(网址
:
http://www.huahu.gov.cn)
特此通告
湖北鄂州花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二○○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|